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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分销商评估标准和程序》R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1 概述

1.2 适用范围

1.3 定义

1.4 管理部门

1.5 评估周期

1.6 审核员的来源


第二章 航材分销商资质评估程序

2.1 基本要求

2.2 航材分销商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2.3 联系部门

2.4 受理

2.5 组织评估

2.6 证书颁发和信息公布

2.7 证书的有效期

2.8 航材分销商的变更申请

2.9 航材分销商证书的暂停、终止

2.10 评估费用


第三章 航材分销商资质评估标准

3.1 质量系统和质量管理手册

3.2 质量系统的自我审核

3.3 库房设施和库房管理要求

3.4 培训要求和人员授权

3.5航材采购管理

3.6供应商的评估和管理

3.7航材接收检验

3.8 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

3.9 航材控制

3.10 时寿件和时寿产品的库存寿命控制

3.11 航材的文件和标识

3.12航材租赁返回

3.13发货控制

3.14记录保存

3.15技术资料管理

附件一:《航材分销商证书申请表》

附件二:《分销商航材检验员登记表》

附件三:《航材分销商质量体系文件符合性交叉索引表》

附件四:《受理申请通知书》

附件五:《航材分销商证书》

 

第一章 总则

1.1 概述

航材分销是航材流通环节之一,为确保航材分销商提供的航材满足所安装航空器的适航性要求,航材分销商应建立一套合格的质量管理系统,以控制航材的合法来源、管理航材的合格证件、满足航材的存储和运输条件等,向客户提供合格的航材。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下文简称“协会”)组织航空运营人和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的审核员或独立审核员,对航材分销商进行资质评估,并对评估合格的航材分销商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

航材分销商可依据本评估标准和程序向协会提出评估申请。

1.2 适用范围

本评估标准和程序适用于所有向航空运营人和维修单位提供航材的航材分销商。

1.3 定义

1.3.1民航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指根据CCAR-21部批准的生产系统,包括:

(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持有人;

(2)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持有人;

(3)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4)生产许可证(PC)持有人。

1.3.2民航局批准的部件:指根据CCAR-21部或CCAR-145部,在民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制造的或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并符合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部件。

1.3.3民航局认可的部件: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

(1)根据CCAR-21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认可的其他民航局批准的生产制造体系生产的零部件;

(2)根据CCAR-145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的其他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零部件;

(3)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

(4)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

(5)航空运营人根据民航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维修目的的零部件;

(6)其他民航局规定的情况。

1.3.4 标准件: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

1.3.5原材料: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

1.3.6 全新航空器部件: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型号审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

1.3.7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指除全新航空器部件以外的航空器部件。

1.3.8 航材供应商:指向航空运营人提供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航材供应商包括经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者航材分销商,任何仅提供信息、运输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机构)不视为航材供应商。

1.3.9 航材分销商:指以自身名义从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其他航材供应商购买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再销售给其他人的单位或个人。

1.4 评估部门

协会秘书处的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估标准和程序的修订和颁发、审核员管理、航材分销商证书的申请受理、组织评估、航材分销商证书颁发和信息公布等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8号英特公寓B座1802室,邮编:100028

联系电话:010-84254575,传真:010-84254819

邮箱:yfyang@camac.org.cn;lhk@camac.org.cn;

网址: www.camac.org.cn

1.5 评估周期

1.5.1航材分销商资质评估周期除1.5.2情况外,为24个月。

1.5.2对于进行初次评估时还未从事过航材销售或租赁业务的航材分销商,经评估合格后,首次颁发的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1.6 审核员的来源

1.6.1航材分销商审核员为来自航空运营人和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的质量审核员以及协会聘用的具有相应适航审核经验的专业人员。

1.6.2每四年对审核员资质符合性进行复核。

第二章 航材分销商资质评估程序

2.1基本要求

2.1.1 航材分销商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对其航材分销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其销售的航材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

2.1.2 从事危险品销售的国内航材分销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相应的国内航材分销商还应当事先获得当地的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1.3 从事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销售的航材分销商,原则上应有向航空运营人实际销售过该类新产品2年及以上的经历。

2.1.4 航材分销商应当以手册的形式阐明和规范其管理,并保证其手册在实际的航材分销活动中遵循手册的规定。

2.1.5 对于国外或地区的航材分销商,还应当获得本国/地区民航当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分销商资质证书,如:满足美国FAA AC00-56中列出的质量体系标准,并由认证机构评估颁发的航材分销商证书。

2.2航材分销商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2.2.1《航材分销商证书申请表》(附件一)。

2.2.2 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2.2.3公司简介,包括组织机构、人员情况、办公地点、固定及移动联系方式、航材存放地点和设施、已获得批准或认证情况、国内主要客户、上游航材供应商、航材经营范围的简述。

2.2.4 公司现行有效的质量管理手册,具体要求见3.1。

2.2.5 公司落实相关质量标准的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等(如适用)。

2.2.6 航材分销商航材供应能力证明材料:

(1)按照申请航材销售类别提供上游供应商的授权证书或协议书;

(2)销售或租赁航材的类别及与类别相对应的主要产品清单(清单中至少包括航材的类别、名称、件号);

(3)主要客户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对于从未开展过业务的分销商,须提供真实、具体的客户意向书(该意向书应具有盖章、签字并有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对于开展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销售的分销商,必须提供与获得CCAR-135或CCAR-121部相应批准的航空营运人签订的合同或意向书(该意向书应具有盖章、签字并有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7 航材检验员登记表(附件二)。

2.2.8申请提供的其它资质证书和证明材料:

(1)如申请单位是国内批准的145维修单位,应提供维修许可证及维修许可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2)如申请航空油料类别的,应提供CCAR-55部批准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申请航化产品类别并进行分装业务的,应提供CCAR-53部批准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如申请航化产品及航空油料类别中包含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若申请的航化产品及航空油料产品类别中不包含危险化学品则不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其它证明其质量体系的证书复印件。

2.2.9公司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与本标准的《航材分销商质量体系文件符合性交叉索引表》(附件三)。

2.2.10对于初次评估合格但未开展分销业务的航材分销商(其证书有效期为12月),在复审时,应提供合格证书有效期内(12个月)的航空器材分销记录,作为资质复审的证明材料。

2.2.11 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3 联系部门

航材分销商应将申请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

单位: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8号英特公寓B座1802室,邮编:100028

联系电话:010-84257375,传真:010-84254819

邮箱:yfyang@camac.org.cn;lhk@camac.org.cn; 

网址: www.camac.org.cn

2.4 受理

协会在接到申请人完整的申请资料,并确认符合要求后,向申请人发《受理申请通知书》(附件四)。

2.5 组织评估

2.5.1 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员组成评估组并制定评估计划。

2.5.2 评估组按照评估计划并依据评估标准实施评估。

2.5.3 完成评估后,评估组向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提交评估资料和评估结论报告。

2.5.4 航材分销商管理办公室审核评估资料。

2.6 证书颁发和信息公布

协会向评估合格的航材分销商颁发《航材分销商证书》(模板见附件五),并将评估结果进行信息公布。

2.7 证书的有效期

2.7.1航材分销商证书的有效期为24个月,除2.7.2规定的情况。

2.7.2对于初次评估时还未从事航材分销业务的航材分销商,经评估合格后,首次颁发的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2.7.3航材分销商应在证书截止日期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复审申请。

2.8 航材分销商的变更申请

航材分销商在工商变更、库房设施、责任经理、航材检验员、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手册发生变更时,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协会提出变更书面申请。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申请表、变更资料和有关符合性的支持性资料。审核办公室根据其变更项目组织相应的评估工作,以确定《航材分销商证书》的有效性。

2.9 航材分销商证书的暂停、终止

2.9.1对于已取得证书的航材分销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将视情暂停其证书,并对结果予以公布:

(1) 航材分销商在向客户出售的航材类别不在其所持有的航材分销商证书注明的航材类别范围之内; 

(2) 航材分销商在工商变更、库房设施、责任经理、航材检验员、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手册发生改变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3) 航材分销商由非授权人员从事航材验收和发货检查工作的;

(4) 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在未改正不符合本规定的缺陷和不足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相关航材贸易的;

(5) 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未向维修协会报告本规定所要求信息的。

2.9.2对于已取得证书的航材分销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将终止其证书,并对结果予以公布:

(1) 航材分销商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2)航材分销商在分销商证书被暂停期间,仍利用本证书从事相关航材贸易;

(3)航材分销商对本规定的要求存在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包括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明知不符合本标准和程序的要求而利用本证书继续进行有关的航材贸易活动。

2.9.3被暂停的航材分销商若对不符合本标准和程序的行为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措施报告报协会,经协会评估认可后,恢复其分销商证书。

2.10 评估费用 

2.10.1申请评估的航材分销商应在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附件四)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协会收到评估费用后派评估组评估。

2.10.2评估费用的收取请参见协会颁布的《航材分销商资质评估收费标准》。 

第三章 航材分销商评估标准

3.1 质量系统和质量管理手册

3.1.1 分销商应建立一个包括本标准所有质量要素的质量系统,以确保出售的航材满足规章要求和客户要求;分销商应编制一套至少包含本标准要求的所有质量要素的质量管理手册,手册中应详细说明所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要求。

3.1.2 质量管理手册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文件应保持现行有效,并且应易于工作人员、客户和审核人员的获取和查阅。

3.1.3 国内航材分销商的质量管理手册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或者地区航材分销商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3.1.4 对于质量系统的任何重大变更,分销商应及时对质量管理手册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文件进行修订,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协会。在协会依据本规定评估同意后,分销商才可以开展与分销商证书有关的业务。

3.1.5 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组织结构说明,通过组织结构图说明质量管理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2)人员岗位和职责表述;

(3) 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技术文件的分发与修订控制;

(4) 记录保存系统;

(5) 培训要求和人员授权;

(6) 时寿件和时寿产品的库存寿命控制(如适用);

(7) 对入库差异件的控制;

(8) 航材接收检验程序;

(9) 测量工具、测试设备的校验控制程序(如适用);

(10) 航材库房设施和管理程序; 

(11) 航材的识别和标识管理系统;

(12) 航材存储环境的控制(如适用);

(13) 检验印章的控制方法或等效签名控制方法;

(14) 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15) 质量系统的自我审核;

(16) 供应商评估和管理,其中包括供应商清单;

(17) 航材采购管理;

(18) 合格证件和放行证明文件;

(19) 航材租赁;

(20) 发货控制。

3.2 质量系统的自我审核

3.2.1 航材分销商质量系统应建立一个自我审核方案,以确保本标准被切实执行和质量系统能持续满足规章及客户要求。质量系统自我审核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检查单进行实施,自我审核每12个月至少一次。

自我审核方案应进行闭环控制,以持续完善质量系统。分销商应根据制定的程序和检查单实施自我审核,以确保质量系统控制切实有效。分销商应制定自我审核大纲,其中至少包括审核频度、审核标准、审核记录(包括实施审核的人员、审核时间、以及不符合项的改正措施)。

3.2.2 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自我审核的纠正措施程序,以及记录自我审核和改正措施的表格,其中包括:

(1) 纠正措施应能及时、有效解决自我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对于需要立即予以解决的不符合项,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予以解决;

(2) 纠正措施应能查明造成问题的根源并予以纠正,同时改正类似的不符合项;

(3) 纠正措施应能有效控制该问题的再次发生;

(4) 对纠正措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和评估,确保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避免不符合状况的再次发生。

3.3 库房设施和库房管理要求

3.3.1 航材分销商应具有合适的库房,以确保航材在存储中不会被损坏。库房应具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和合适的存储货架。航材应当以正确的方式存放,以防止受损。

3.3.2 库房应具有防潮、防火、防晒、防爆的功能;库房内应清洁、通风良好,无直接热辐射和虫害。存储对温湿度控制、防静电等有特殊要求的航材,相关储存区域应满足其存储要求。

3.3.3 分销商应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库房。

3.3.4 如果分销商还从事非航空产品的销售,则应将航空产品和非航空产品隔离存储,以防止非航空产品被误用于航空产品的销售。

3.3.5 分销商应建立一个区分和隔离可用件与不可用件的管理程序,应要求可用件和不可用件隔离存放,以防止不可用件被误销售。

3.4 培训要求和人员授权

3.4.1 航材分销商应当至少雇用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航材检验员各一名。

3.4.2 航材分销商法人或法人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与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航材检验员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3.4.3 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航材检验员三者之间不得相互兼任。

3.4.4 为保证质量系统有效实施,分销商应在其质量管理手册中明确与航材质量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包括:库房管理人员、航材检验人员、收发货人员、供应商评估人员、质量审核人员等。以确保相关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能够正确、有效地实施航材检验、质量管理和记录保管等方面的工作。

3.4.5分销商应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工作。

3.4.6 质量经理应当满足下述资质要求:

(1) 接受过相关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知识的培训,至少包括CCAR-21部、CCAR-145、CCAR-91、CCAR-135、CCAR-121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应的AP、AC和其他的指导性材料;;

(2) 熟悉质量管理的要求,或接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

(3) 没有被记入行业信用信息记录的严重失信行为。

3.4.7 航材检验员应当满足下述资质要求:

(1) 接受过相关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知识的培训,至少包括CCAR-21部、CCAR-145、CCAR-91、CCAR-135、CCAR-121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应的AP、AC和其他的指导性材料;

(2) 接受过专门针对航空器材接收检验知识的培训并合格,其中应当包括相应的OJT培训;

(3) 对于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的接收检验,应当至少具备连续1年或以上时间的从事同类全新器材接收检验的工作经验;

(4) 没有被记入行业信用信息记录的严重失信行为。

3.4.8质量审核人员除接受3.4.6所要求的培训内容外,还须接受审核技巧的培训。

3.4.9所有的培训都应记录,包括理论培训和实习培训。培训记录保存至被培训员工离开本公司之后24个月。培训记录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培训项目类型、名称和培训课时;

(2)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教员姓名和培训地点及日期;

(3)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参训合格证明文件。

3.4.10分销商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授权程序并对人员进行评估授权,并建立起完整有效的授权人员及其授权范畴的清单。其中应当至少对质量审核人员和航材检验人员进行授权。

3.4.11 分销商应当建立起针对可疑未经批准航材以及假冒的器材、原材料的培训要求,从事航材采购、接收检验、发货检查和器材管控的人员应当接受这方面的培训。

3.5航材采购管理

3.5.1 分销商应建立航材采购管理系统,以保证其采购的航材:

(1)具有可追溯性,以确保其购买的航材可以追溯到合法的航材购买来源;

(2)按照本标准3.11的要求提供与航材批准状态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5.2 分销商应建立相应的要求和程序,确保能与供货商进行充分的沟通与联系,所购买的航材能够满足适航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客户的要求;在所购买航材出现偏差的情况下能够及时通知客户,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航材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妥善处理。 

3.5.3 分销商应建立一个其所有航材供应商的供货清单,并全面记录每件/批次航材的购买来源和质量情况。

3.5.4 航材分销商建立的航材采购系统应确保能获得如下信息:

(1)所有适航指令(AD)已完成状况并有文件记录。文件记录应包括AD号、AD修正号、日期,符合性方法,等等。例如:“AD-XX-XX-XX 截至日期。用件号(P/N)轴封严更换轴封严(签字)”; 

(2)对于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应满足本标准3.11.4和3.11.5的要求所需要的信息,以及由原使用者出具的无事故声明;

(3)被标识为经过大修、修理和改装的部件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AAC-038表),以及能够证明其来源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4)如果涉及到拆解器材,还应当核实相关拆解器材已经在航空器拆解信息登记管理平台登记。

3.5.5 航材分销商在采购航材时还应当满足如下的适航性限制: 

(1)经过高温、失火、盐水或腐蚀性液体侵害的部件视为不可用件,需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经过适当的修理和测试后 确定其可用性后方可采购; 

(2)制造不合格的部件和由可能造成不明确损伤的事故航空器上拆下的部件视为永久不可用件,不得采购。 

3.6供应商的评估和管理

3.6.1 航材分销商应建立由质量管理部门控制的供应商评估系统,其中包括具体的评估方案,以确保航材来源的合法性。对供应商的选择应遵从下述原则:

3.6.1.1 全新航空器部件、标准件或原材料的供应商可以是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并应当具备如下有效的适用证明文件: 

  (1)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2)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3)标准件或原材料的制造厂家说明; 

  (4)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授权直接发货的证明。 

3.6.1.2 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的供应商可以是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并应当具备有效的维修许可证件及维修能力清单。

3.6.1.3 当使用非上述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生产系统、维修单位的航材分销商作为供应商时,该航材分销商应持有由维修协会颁发的《航材分销商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行业协会的评估,并列入其认证的航材分销商清单。  

   注:民航局认可开展航材分销商评估的行业协会信息见民航局信息通告IB-FS-MAT 001及其后续更新。

3.6.1.4 对于标准件制造商,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即可认定其有能力提供合格的标准件: 

    (a) 该制造商及其所提供的标准件在航空器制造商提供的手册(SPM、IPC、CMM等)中列明;

    (b)该制造商及其所提供的标准件在相关规范(MIL、SAEs等)或其QPL(qualified products list)中列明。

3.6.2 航材分销商应每24个月对其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标准可参照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要求,评估内容至少包括: 

(1) 企业经营的合法性;

(2) 供应商的航材来源控制和合格证件管理;

(3) 供应商对航材的入库验收、航材控制、记录、发货检查和运输等;

(4) 时寿件的控制和记录(如适用);

(5) 授权人员的管理。

3.6.3 航材分销商应对评估合格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清单,并从列入清单中的供应商处购买航材。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可将其直接列入供应商清单:

  (1)持有由维修协会颁发的《航材分销商证书》的供应商;

  (2)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标准件制造商及其它原制造商(OEM)授权的供应商:

     (a)该制造商及其所提供的标准件在航空器制造商提供的手册(SPM、IPC、CMM等)中列明;

     (b)该制造商及其所提供的标准件在相关规范(MIL、SAEs等)或其QPL(qualified products list)中列明。

3.7航材接收检验

3.7.1 航材检验人员应对所有购进航材进行全面的目视检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检查内容:

(1) 航材的外包装检查,确认航材的包装有航材供应商的标识,并且没有开封或破损;检查航材的外观正常,无不正常情况,如:表面破损、缺少标识;使用过航材的痕迹、擦伤、以新漆覆盖旧漆、试图从外部进行修理、遮盖其锈蚀或锈痕等。静电敏感器材应有防静电包装;

(2) 确认所有的堵头和盖子都正确安装(根据适用情况);

(3) 确认航材件号(包括尾号和字母尾缀)、型号、序号、批次号等项目都与随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4) 确认航材数量、件号或标注的替代件号(包括尾号和字母尾缀)、型号等项目与购买合同(订货单)中的内容完全一致;并且对于替代件号,完全符合航空运营人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方案;

(5) 检查航材所必需的合格证明文件(如:维修放行证明、航材合格证书、可追溯性文件等)齐全、填写完整和签署正确;

(6) 确保其库存寿命和/或寿命时限没有超期(如适用);

(7) 对于需要特别存储要求的航材,应该有生产厂家(对于全新航空器部件)或修理厂家(对于修理件)对该航材的存储要求说明,如使用了油封还应说明油封的油型号以及油封到期时间;

(8) 核实航材上的标识没有被修改(如:序号被盖上、商标或件号/序号不正确或缺少、蚀刻或序号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3.7.2 对于紧固件的抽样目视检查应包括对通用工艺和规范的检查,原制造厂出具的合格证的检查,或局方规定的合法来源的检查。分销商应在质量手册中制定相关程序,以确保能够获取和保留原始合格证件。

3.7.3 发现任何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应按照AC-21-01和AC-120-FS-058R3的要求及时向民航局报告,并抄报协会。

3.7.4 分销商应建立检查印章的责任控制系统,包括控制印章的分发、使用、收缴、更换、保存、撤销等。授权的航材检验员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在指定位置加盖检验章。航材检验人员的检验印章在印章丢失、被盗或持有该印章的检验人员离开该岗位后24个月内,分销商不得使用相同印记的印章。航材分销商可以建立与印章管理等效的签名责任系统,含法律法规许可批准的电子签名系统,包括合法签名识别、存档和注销等。

3.7.5 凡从制造商处购买紧固件的航材分销商,应制定一个检查方案,其中应定期确认标准件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或附带有相应的性能测试数据。分销商应确保能够获得所需的技术规范,以便实施检查,同时应保证技术规范现行有效。分销商应保存核实紧固件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检查记录。

3.7.6分销商应建立所有入库航材的接收检验记录,其中应至少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

 (1)型号/件号、序号/批次号、数量、制造厂名称;

 (2)订单号;航材供应商的发货单号;

 (3)本文3.11.1、3.11.2、3.11.3、3.11.4、3.11.5段中规定的信息;

 (4)对于航化产品还应检查MSDS(材料安全数据单)。

3.8 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如适用)

3.8.1 如果需要对航材进行检查,必须保证所使用的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处在有效的效验周期内。分销商应制定程序以保证所有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的存储、使用和效验应能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工业技术标准或设备制造厂家的要求。如: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校验应按照工具设备制造厂家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校准;使用的通用工具设备校验不得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检定标准。

3.8.2 分销商应制定相关的控制程序,保证相应的测量工具和测试设备在使用时处于有效的效验期内,所实施的校验应当能追溯到相应的校验标准,对每次校验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3.8.3用于工具设备校验的计量标准器应当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使用,计量标准器应送至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并且得到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认可的检定机构检定,送检的计量标准器应包含在其授权的能力范围。

3.9 航材控制

3.9.1 航材保管:航材应当以正确的方式保管,防止损坏和性能蜕变。根据需要对航材进行必要的包装。航材的存储区域应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航材的正确存储和有效识别。

3.9.2 批次号控制:航材分销商应确保航材的批次隔离,这样可以区分不同批次的相同航材,例如飞机紧固件。航材批次号控制程序应包括批次航材区分方法和航材分离情况的记录。对于某批次航材,航材分销商购买数量减去销售数量应当等于库存量。

3.9.3 召回控制:分销商应保存航材发货记录,包括航材批次号、数量和对应每批次的购买客户等,以便根据相关制造厂的召回信息或当发现任何问题时,及时跟踪和召回已发运的航材。

3.9.4 包装控制:在任何可行的情况下,航材在存储和运输都应当使用原制造厂的包装。包装上应写明制造厂、分销商、件号、序号、批次号(根据适用情况)和数量等:

(1)分销商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本协会的团体标准、美国ATA-300、欧洲S3000L等)或等效要求,或客户的特殊需求进行包装。在可行的情况应当采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材料。对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应按照制造厂的要求或相关规章要求以确保安全的方式进行正确的包装;

(2)对于航材运输过程中容易刮破的部位在包装时要适当地加固处理;对于航材运输过程中需要经过污染区域时,包装要做到防腐蚀的要求。如:海上运输航材,其包装就需要做到防海水浸蚀;对于防震、防弯曲的航材,除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加固保护外,同时也要在包装时要做到防震、防弯曲的加固并加以明显的识别标志。

3.9.5 静电敏感器材:对于静电敏感器材,应根据静电敏感器材的安全操作说明进行验收、包装、保管和保护,并注明必要的警告标识。

3.9.6 部件存放:质量系统应确保可用部件通过正确的包装,防止其损坏和被外界环境影响。部件上的所有管路和电器接头处应安装堵盖。分销商的质量系统应防止“恶劣”环境对部件性能的影响。

3.9.7 航材件号标识:所有航材应具有明确的件号,不允许一件航材具有多个件号标识。分销商不允许修改和更换部件的件号标牌或制造厂的件号信息。

3.9.8 不合格的航材处理:分销商质量系统应建立不合格航材标识和隔离程序,应在航材入库检验和之后的环节,若发现不合格航材,应立即对其进行标示,并与合格的航材进行物理隔离存放。

3.9.9 报废件的处理:分销商应建立报废件处理程序,通过钻孔、碾碎等方式对报废件进行破坏处理,以确保其在丢弃报废件之前对报废件进行了充分的破坏处理,不会再被装机使用。报废程序中应明确负责报废件处理和监督人员的职责。航材的报废工作应当在质量部门的监控下实施,负责监督航材报废工作的质量部门人员不得同时承担报废实施工作。报废记录应至少包括:

(1)所有序列号标注的报废部件应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部件名称、件号、序号、报废日期、报废实施人员和质量部门监督人员;

(2)分销商应记录和保存所有被报废处理的时寿件,记录内容应包括部件名称、件号、序号、报废日期、报废实施人员和质量部门监督人员,该记录应保存至少7年;

(3)分销商应要求自己的转包单位和修理厂对报废件采取相同的处理措施。(如适用)

3.9.10 可疑非经批准的航材的隔离:分销商应建立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隔离程序,一经发现可疑航材,应对其进行封存和挂签隔离,标注为不可用件,未经允许非检验人员不得接近。同时应按照AC-21-01和AC-120-FS-058R3的要求及时向民航局报告,并抄报协会。

3.9.11 航化产品控制:

(1)对航化产品进行生产、分装、配制、加工等活动的航材分销商,应满足CCAR-53部的要求,并具备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

(2)航化产品应有时限控制制度,其产品存储必须满足温度、湿度、防火等安全条件的要求;

(3)硫化产品的相关测试或试验报告中标明其名称、批次、有效期、测试的相关数据等。

3.9.12 危险品的控制

(1)危险品控制(包括存储和运输)应当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要求;

 (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从事危险品(包括存储和运输)控制的人员应接受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

(4)对于易燃航材要用阻燃材料进行包装,对于易爆的航材要用防震材料进行包装,对于腐蚀性材料要用防腐蚀材料密封进行包装,对于放射性材料必须用防辐射的铅罐密封进行包装;

(5)对于危险品航材,必须贴上和挂好危险品标识;

(6)对于危险品运输一定要经过检验人员严格检查并在库房存放的时间符合货物运输前的保管时间;

(7)在库房存放时要严格与一般货物隔离,不得混放。

3.9.13 对航空油料产品的控制

(1)分销航空油料的公司,应具备有效的CCAR-55部“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批准书”,并满足CCAR-55部的要求;

(2)航空油料产品应有时限控制制度,其产品存储必须满足温度、湿度、防火等安全条件的要求;

(3)航空油料产品的相关测试或试验报告中标明其名称、批次、有效期、测试的相关数据等。

3.10 时寿件和时寿产品的库存寿命控制

分销商应建立时寿件和时寿产品的库存寿命控制系统,有效识别和控制时寿件和时寿产品。超时限或过期的时寿件和时寿产品应当与可用件隔离或销毁。时寿件和时寿产品控制方案应确保没有超时限的时寿件和时寿产品被发出。这个程序应包括对装有时寿零件的部件的控制。

3.11航材的文件和标识

3.11.1除标准件和原材料外,民航局批准的全新航空器部件应具备如下合格证件和标识:

3.11.1.1由民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

3.11.1.2 根据CTSO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以永久和易读的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

(1) 制造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2) 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或型号设计;

(3) 序号和/或制造日期;

(4) 使用的CTSO号。

3.11.1.3 根据PM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标明件号,并以标明“PMA”的信函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 

(1) 名称;

(2) 制造厂家或其标记;

(3) 件号;

(4) 该部件批准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注:当有些部件较小或标注件号不实际时,可能仅在信函中注明。

3.11.2除标准件和原材料外,民航局认可的全新航空器部件应当由所在国民航当局或其授权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

    注:典型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如美国FAA的8130-3表格、欧洲EASA的Form 1等,但因美国FAA的8130-3表格一般用于出口适航批准,个别航材如不具备该证书,则仅限在美国国内销售。

3.11.3 标准件和原材料应提供制造厂家出示的文件,表明其符合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标准或规范。

3.11.4除航空运营人从其运行航空器拆下并安装于另一运行航空器的情况外,任何装机使用的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1)航空器部件应当为从运行中的航空器拆下,并且最后一次维修和维修放行工作是由获得CCAR-145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的,具有由其签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表);

    注:上述获得CCAR-145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签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表)可以为在确认维修工作符合CCAR-145部要求的情况下补发的证书,但应当同时附上维修工作完成后所发同类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的复件。

(2) 如是从拆解航空器拆下,其拆解工作应当是由获得CCAR-145部相应拆解项目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的,并具备其签发的《拆解件挂签》且已在航空器拆解信息登记管理平台登记;拆解后经获得CCAR-145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完整检测和修理,并由其签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表)。

3.11.5 除上述证件和标识外,任何航空器部件还应当具备有助于使用人最终确定其适航性的如下适用记录信息:

(1)适航指令执行状况;

(2)服务通告的执行状态;

(3)时限/循环寿命(如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还应当包括使用时间、翻修后的使用时间、循环,及能证实其历史状况的记录文件);

(4)库存寿命数据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5)保存期间按照相应持续适航文件中存放要求进行的必要工作的状况;

(6)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状况;

(7)以往出现过的不正常情况,如:过载、意外终止使用、过热、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3.11.6 分销商的质量手册应建立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向采购方提供能够追溯到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制造体系、维修单位的发货单、发票或其他供货证明等文件。

3.11.7 如果分销商从事分销业务,分销商应制定分销控制程序。对于分销的航材,航材分销商在保存航材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经批准的真实合格证件复印件和相关文件。例如:对于只有一个合格证件的一批航材,航材分销商可以在保存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原始合格证件的复印件,并由授权的航材检验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其分销印章(TRUE COPY章)或出具证明函以表明其原始证件的真实性。

3.11.8 分销商应建立放行证明文件控制要求。放行证明文件可以采用印章(TRUE COPY章)或者证明信函的方式,并在手册中备案。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应包括以下要素:

(1)公司名称;

(2)签署放行的人员签名;

(3)放行的日期。

3.12航材租赁

3.12.1 从事航材租赁的航材分销商应建立租赁航材管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协议要求、租赁航材跟踪、租赁航材的内部控制和标识、租赁航材的合格证件的管理、客户通知和追回制度、租赁航材的返回要求、记录保存等。

3.12.2 从事航材租赁的分销商,应与租赁方签署协议。协议应明确与租赁方的权利和责任。从事航材租赁的分销商应确保其出租的航材满足适航性要求,文件齐全有效。

3.12.3 航材租赁的分销商应对租赁航材建立分销商内部控制和标识,以区分其它分销的航材,保存租赁航材跟踪记录。

3.12.4 航材出租给航空运营人时,应满足AC-120-FS-058R3的要求。

3.12.5.航材分销商租赁航材返回时,应要求租借方提供如下合格证文件和相关使用历史纪录,以确保航材的可用状态:

3.12.5.1 由租借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部件使用状况信息,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该方面的内容:

(1)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时飞机的运营人/国籍登记注册号/机型,或发动机的使用人/型号/序号;

(2)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时间/单位;

(3)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状况;

(4)租赁期间部件在翼使用时间记录。

3.12.6 航材分销商应对租赁的航材建立档案,内容至少包括租赁协议、出租该航材时提供文件记录、航材返回时提供文件记录以及航材租赁跟踪信息。

3.13发货控制

3.13.1 分销商发货时应根据本协会团体标准或ATA300等其他等效要求及客户的要求对航材进行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3.13.2 应由航材检验人员对所发航材进行全面的目视检查,目视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查航材无物理损伤;

(2)检查航材所有管道和电气接头的堵头确认已经安装(根据适用情况);

警告:禁止使用胶带包裹电气接头或液体管路的开口或开放处。胶带上的胶残留物可能会造成电气接头绝缘或造成液压或燃油组件污染;

(3)确认发货航材件号(包括尾号和字母尾缀)、型号、序号等项目与随附文件完全一致;

(4)确认发货航材数量、件号或标注的件号情况(包括尾号和字母尾缀)、型号等项目与客户购买合同(订货单)中的内容完全一致;

(5)确认装箱单中包括所有客户要求的信息;

(6)确认包装箱和部件的包装满足发货要求;

(7)确认所有的相关证明文件(适航放行证明文件、航材合格证、可追溯文件等)齐全、完整、有正确签署。

3.13.3 分销商应建立所有航材的销售记录,其中应至少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

(1) 航材的型号/件号;

(2) 航材的序号/批次号;

(3) 航材的状态,其中应包括航材的新旧状况和3.5.4中要求的信息,时寿件和时寿产品应标明其有效寿命状况;

(4) 航材的数量;

(5) 航材合格证明文件的类型和文件编号;

(6) 客户名称及联系方式;

(7) 订单号;

(8) 发货单号。

3.14记录保存

3.14.1 从航材销售之日起,分销商应保存相关可追溯性证明文件7年(包括航材的出入库记录)。文件按应能证明航材的序号或批次号的可追溯性(如果适用)。同时,分销商应建立一个系统,以确保针对每个客户和每笔分销交易的区分和便于查找。

3.14.2 对于那些能够确认紧固件和原材料的化学特性和物理特性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文件,分销商应建立一个系统,正确管理这类文件的保存、分发和收回。

3.14.3 记录那些能够确认紧固件完整性的文件,包括物理和化学测试报告。该文件应至少保存7年。

3.14.4 所有时寿件都应具有能追溯到局方批准的合法来源或其他合法来源的记录,从而确认当前时寿件的状态。

3.14.5 所有记录都应妥善保存,以防止损坏、非法修改、变质和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3.15技术资料管理

3.15.1 应确保技术资料现行有效和便于相关人员使用。

3.15.2 技术资料的存储,应杜绝水、火、丢失、非法修改等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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